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日前,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并已发布实施。
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在对高风险机构进行风险处置中发现,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大都存在风险隐患。过去发生过的部分机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成为危害保险资金安全、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具体来看,《自律规则》共四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自律规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原则。二是自律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明确禁止行为,针对保险机构股东、董监高、审批或决策人员、合作机构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中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提出自律管理要求;对委托投资和单一投资中涉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提出操作建议;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提出自律管理要求。三是自律措施,包括政策培训、信息披露公告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举报监督机制、自律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自律惩戒。
《制度标准》共七章,对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委托投资等业务管理、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机制方面的管理制度所应包含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据介绍,保险业协会在履行信息披露质量监测、统计分析、自律监督检查或自律调查等职责后,确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存在违反《自律规则》要求的,可如实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实施自律惩戒。自律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约谈提醒、行业内公开通报、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纳入行业黑名单。
《自律规则》鼓励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或决策人员向所在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存在或疑似存在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可向保险业协会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自律规则》还鼓励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作机构向保险业协会提供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问题线索。
值得一提的是,《制度标准》明确了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文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以满足监管部门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制度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制度的完备性,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与约束,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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